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家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相蓉
陳柊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零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76% │
│ │265508元│0月01日起 │3月15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 │3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5508元│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一)緣債務人李相蓉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第三人李求
鑌、債務人陳柊杏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9
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74,246 元約定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0
8 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 日攤還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相蓉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 年10月1 日(即第3 期)
,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
餘欠本金265,508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陳柊杏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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