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819號
TPDV,105,司促,8819,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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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晃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楨寬、簡楨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簡楨寬、簡楨賢個人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簡氏企業有限公司禾邦企業有限公司
  ,背面亦無簡禎寬簡禎賢之簽章,非個人)
二、簡楨寬、簡楨賢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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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簡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