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晃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楨寬、簡楨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簡楨寬、簡楨賢個人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簡氏企業有限公司、禾邦企業有限公司
,背面亦無簡禎寬、簡禎賢之簽章,非個人)
二、簡楨寬、簡楨賢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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