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312號
TPDV,105,司促,8312,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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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貴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
  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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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