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215號
TPDV,105,司促,8215,201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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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順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
  二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參仟柒佰貳
  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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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