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967號
TPDV,105,司促,7967,201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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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藍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神聯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豐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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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聯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