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923號
TPDV,105,司促,7923,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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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乙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7923號)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
   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洪乙林於08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
   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5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4,771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156,48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8,483元整及違
   約金9,808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156,480元整自105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96年
   1月2日起至105年4月7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
   計已到期之利息238,483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9,808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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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