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825號
TPDV,105,司促,7825,2016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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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志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
  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聲
  請人雖具狀陳報,仍未釋明其計算期間,未依本院裁定之意
  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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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