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林阿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
緣債務人陳林阿勉於民國89年05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05年04月2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21,172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