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818號
TPDV,105,司促,7818,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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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林阿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
  緣債務人陳林阿勉於民國89年05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05年04月2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21,172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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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