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762號
TPDV,105,司促,7762,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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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閎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坤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進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零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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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