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閎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坤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進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零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