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效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
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77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效孔 456│自民國 09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81650 │0000000000│04月 11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601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孫效孔 543│自民國 09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80878 │0000000000│04月 15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803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7704號)
緣相對人孫效孔於民國87年6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92年4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463元及費用1,8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緣相對人孫效孔於民國90年2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
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民國92年4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444元及費用1,8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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