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郭子瑜(即郭豐榮原名郭聰憲)之繼承人) 郭子琦(即郭豐榮原名郭聰憲)之繼承人) 郭姿蘭(即郭豐榮原名郭聰憲)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豐榮原名郭聰憲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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