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669號
TPDV,105,司促,7669,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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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子瑜(即郭豐榮原名郭聰憲)之繼承人)
      郭子琦(即郭豐榮原名郭聰憲)之繼承人)
      郭姿蘭(即郭豐榮原名郭聰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豐榮原名郭聰憲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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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