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606號
TPDV,105,司促,7606,201605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蘭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零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