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家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海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分別依借貸法律關係及本票票款請求權,請
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其借貸契約未約定利息,自
應適用法定利率年息5%計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
;至票款請求部分,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提出本票原本
,惟仍未提出,該部分未盡釋明為權利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