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541號
TPDV,105,司促,7541,2016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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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家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海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分別依借貸法律關係及本票票款請求權,請
  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其借貸契約未約定利息,自
  應適用法定利率年息5%計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
  ;至票款請求部分,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提出本票原本
  ,惟仍未提出,該部分未盡釋明為權利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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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