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家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海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權依據究為借款或票款請求權?如為票款, 應提出本票原本並陳明提示日期。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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