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541號
TPDV,105,司促,7541,2016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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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海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權依據究為借款或票款請求權?如為票款,
  應提出本票原本並陳明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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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