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380號
TPDV,105,司促,7380,2016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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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林小燕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海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一、債務人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玖仟陸佰
  捌拾肆元貳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
  金玖仟陸佰捌拾肆元貳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
  美金玖仟陸佰捌拾肆元貳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前三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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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