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林小燕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海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一、債務人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玖仟陸佰
捌拾肆元貳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
金玖仟陸佰捌拾肆元貳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
美金玖仟陸佰捌拾肆元貳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前三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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