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詠卉(原名謝金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
年九月八日起,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
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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