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356號
TPDV,105,司促,7356,201605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海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