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308號
TPDV,105,司促,7308,2016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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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欣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參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陸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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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