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陽信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麗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零參拾陸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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