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194號
TPDV,105,司促,7194,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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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漆鎮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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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