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031號
TPDV,105,司促,7031,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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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代 理 人 陳群顯律師
      蔡孟蕙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簪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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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簪香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