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35號
TPDV,105,司,35,2016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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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吳傑熙
代 理 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伍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伍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裁定解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 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 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 公司,應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0以 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公司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1年11月9日起至今持有伍中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伍中公司)25萬股,相當於伍中公 司股本百分之50。聲請人現為伍中公司形式上董事長,依伍 中公司製作之資產負債表,直至104年3月31日止,伍中公司 負債嚴重大於資產,足認經營有顯著困難,並受有重大損害 ,且聲請人與伍中公司董事陳志強、監察人潘淑援等人,無 法達成合意解散伍中公司事宜,為爰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 聲請裁定解散伍中公司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伍中公司股東,持有伍中公司股份25萬股(占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50),且持有超過6個月以上,有伍中公 司設立登記表、發起人名冊附卷可考,依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得為本件聲請。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伍中公司104年3月31日資產負債表,至104 年3月31日止,伍中公司資產類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41 ,581元,負債類總計為3,507,470元,業主權益總計為-1,86 5,899元,足見伍中公司之經營發生重大虧損。又伍中公司 業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4年6月30日財北國稅自大 安營業字第1043460857號函准予自104年6月30日起至105年6 月29日止暫停營業備查在案,有前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 分局函文可稽,堪認伍中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 ㈢另經本院徵詢伍中公司主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關於聲請人聲 請裁定解散伍中公司之意見,臺北市商業處以105年3月30日 北市商二字第10533628300號函表示本處於105年3月29日至 伍中公司登記地址勘查,該址大門深鎖,無人回應,亦無管



理員之設置,惟透過玻璃窗可看到裏面擺設一些茶葉罐,至 聲請裁定解散一節,本處尚無其他意見,請貴院逕依權責處 理等語,並有現場照片可憑。復經本院徵詢伍中公司目的事 業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關於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 伍中公司之意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5年5月3日農授糧 字第1050712056號函表示經查伍中公司糧商登記已於105年4 月18日申請歇業登記,並於次日生效,其餘本會無意見等語 。再經本院函請伍中公司董事陳志強、廖烈、監察人潘淑援 、股東拓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伍 中公司於文到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逾期未具狀,則視為無 意見,惟渠等迄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
㈣綜上,伍中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及重大損害乙節,堪予認 定。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伍中公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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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