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5年度保險字第6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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