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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936號
TPDV,104,重訴,936,2016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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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敔菁(鍾惠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國榮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36 號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
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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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