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原 告 張以潭(Edith Chang)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高函岑律師
賴劭筠律師
被 告 張以涵
張以治
張以法
張仁寬
張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