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尚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紅、柯建維、郭興華因104年重訴字
第137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佰陸拾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