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李淑
吳艷蓮
吳忠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
被 告 謝德耀
張謝素珍
謝素蕊(原名:林謝素蕊)
謝春長
謝嫚蔆(原名:謝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
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1-3 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九十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九十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九十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2-3 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四十五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四十五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四十五分之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張謝素珍應將如附表3-5 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素蕊應將如附表3-6 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春長應將如附表3-8 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嫚蔆應將如附表3-9 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四三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張謝素珍應將如附表4-5 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素蕊應將如附表4-6 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春長應將如附表4-8 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被告謝嫚蔆應將如附表4-9 所示各筆土地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忠祐。
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故原告於被告為本案之 言詞辯論前撤回其訴者,無須徵得被告之同意,即生訴之撤 回之效力(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246 號裁判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原以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謝文雄、謝德耀、 謝玉惠之全體繼承人、陳紅英、謝美子、謝枝旺之全體繼承 人、謝枝全、謝寶彩、謝水樹、張謝素珍、林謝素蕊、謝水 波之全體繼承人、謝春長、謝嫚蔆(原名:謝素蘭)、謝春 福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為:「㈠先位聲明:1.被告 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1-1 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 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1-1 所示各筆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被告謝文雄應將如附表1-2 所示 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3.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 表1-3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4.被告謝玉 惠之全體繼承人應將如附表1-4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原告。5.被告陳紅英應將如附表1-5 所示各筆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6.被告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 表2-1 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 ,將如附表2-1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7. 被告謝文雄應將如附表2-2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8.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2-3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9.被告謝玉惠之全體繼承人應將如附表 2-4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0. 被告陳紅 英應將如附表2-5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11. 被告謝枝旺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3-1 所示各筆土地辦 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3-1 所示各 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2. 被告謝枝全應將如附 表3-2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3. 被告謝 寶彩應將如附表3-3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14. 被告謝水樹應將如附表3-4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15. 被告張謝素珍應將如附表3-5 所示各筆 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6. 被告林謝素蕊應將如附 表3-6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7. 被告謝 水波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3-7 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3-7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8. 被告謝春長應將如附表3-8 所示 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9. 被告謝嫚蔆應將如 附表3-9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0. 被告 謝春福應將如附表3-10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21. 被告謝枝旺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4-1 所示各筆土 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4-1 所 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2. 被告謝枝全應將 如附表4-2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3. 被 告謝寶彩應將如附表4-3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原告。24. 被告謝水樹應將如附表4-4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5. 被告張謝素珍應將如附表4-5 所示 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6. 被告林謝素蕊應將 如附表4-6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7. 被 告謝水波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4-7 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 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4-7 所示各筆土地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8. 被告謝春長應將如附表 4-8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9. 被告謝嫚蔆應 將如附表4-9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30. 被告謝春福應將如附表4-10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31.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㈡備位聲
明:1.被告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1-1 所示各筆土地 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1-1 所示 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被告謝文雄應將如附 表1-2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3.被告謝德 耀應將如附表1-3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4.被告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2-1 所示各筆土地辦理 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2-1 所示各筆 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5.被告謝文雄應將如附表2- 2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6.被告謝德耀應 將如附表2-3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7.被 告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52,555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8.被告謝文雄應給付原告152,555 元,暨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9.被告 謝德耀應給付原告152,555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0. 被告謝美子應給付 原告152,555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1. 被告謝枝旺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 表3-1 所示各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 ,將如附表3-1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2 . 被告謝枝旺之全體繼承人應就附表4-1 所示各筆土地辦理 繼承登記;於辦理前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4-1 所示各筆 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13. 被告謝枝旺之全體繼承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332,846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4. 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予宣告假執行。」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 2 頁至第21頁)。嗣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以民事陳報狀 追加謝月鳳、王謝月里、謝胡萬、謝明宗、謝小華、謝金蓮 、謝萬生、陳文吉、陳語瑄、謝王秀英、謝玉玲、謝伯寧、 謝伯聰、謝鴻鈞、謝玉蓮為被告(見本院卷二第1 頁至第 6 頁),又於104 年5 月6 日以民事變更聲明狀追加林高慧、 林江英為被告(見本院卷三第13頁至第26頁),另分別於10 4 年5 月13日與被告謝文雄調解成立(見本院卷三第33頁、 第36頁);於104 年6 月24日與被告謝月鳳、王謝月里、謝 胡萬、謝明宗、謝小華、謝金蓮、謝萬生、林高慧調解成立 (見本院卷三第79頁、第82頁);於104 年7 月22日與被告 陳文吉、陳語瑄調解成立(見本院卷三第95頁至第96頁); 於104 年10月20日與被告謝枝全、謝王秀英、謝玉玲、謝伯 寧、謝伯聰、謝鴻鈞、謝玉蓮調解成立(見本院卷四第33頁 、第35頁至第36頁);於10 4年11月19日與被告謝水樹、謝
春福、謝寶彩調解成立(見本院卷四第57頁、第59頁);於 105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與被告陳冠宇(原名:陳 紅英)調解成立(見本院卷六第21頁至第22頁),再於 105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被告林江英部分(見本院 卷四第94頁),而被告林江英既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參諸 上揭規定,應認原告前開行為對被告林江英部分已生撤回之 效力;復於105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被告謝 美子部分,謝美子於105 年3 月29日以陳報狀表示同意(見 本院卷六第3 頁、第16頁),依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謝美 子部分已生合法撤回之效力,是本件僅就其餘被告謝德耀、 張謝素珍、謝素蕊(原名:林謝素蕊)、謝春長、謝嫚蔆部 分審理。且原告先後於104 年1 月19日、104 年5 月6 日、 105 年2 月24日變更訴之聲明(見本院卷二第51頁至第56頁 、卷三第16頁至第25頁、卷四第111 頁至第116 頁),最後 於105 年3 月8 日以民事變更聲明三狀將訴之聲明變更如後 述(見本院卷四第137 頁至第139 頁),是原告訴之追加或 變更,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亦不甚礙上開被告之防禦 及訴訟終結,揆諸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吳石登向謝添發、謝文雄、謝美子(代表謝玉惠及陳 冠宇)、謝德耀購買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段玉桂嶺小段 202 、202-2 、202-3 、203 、203-3 、204 -1、205 、 205-1 、207 、208 、208-1 、209 、210 、212 、271-2 、271- 3 、271-4 、271-5 、271-6 地號共19筆土地之持分2/6 ; 210-1 地號土地之持分2/3 ,並於81年6 月17日簽訂不動產 買賣契約(下稱系爭A 買賣契約),就系爭A 買賣契約上開 土地中209 地號土地持分2/6 、212 地號土地持分2/6 之 2 筆土地,並非農地,非屬當時土地法第30條限制移轉登記之 規定範圍,業經移轉登記予吳石登指定之登記名義人,其餘 土地均為農地,屬當時土地法第30條限制移轉登記規定之範 圍,尚未移轉過戶予吳石登。且就其餘土地經謝添發、謝文 雄、謝德耀、謝玉惠、陳冠宇於82年4 月20日辦理繼承登記 後,將其等用印後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下稱系爭 A 公契書)、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交付予吳石登。依系爭
A 買賣契約約定,吳石登已同時給付尾款價金,足見謝添發 、謝文雄、謝德耀、謝玉惠、陳冠宇應將系爭A 公契書所載 土地移轉登記予吳石登,尚未移轉登記。又吳石登向謝枝旺 (兼代表謝枝全、謝寶彩、謝水樹、張謝素珍、謝素蕊、謝 水波、謝春長、謝嫚蔆、謝春福)購買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 段玉桂嶺小段202 、202-2 、202-3 、203 、203-3 、 204 -1、205 、205-1 、207 、208 、208-1 、209 、210 、21 2 、271-2 、271-3 、271-4 、271-5 、271-6 地號共19筆 土地之持分1/6 ;210-1 地號土地之持分1/3 ,並於81年 6 月9 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B 買賣契約),就系 爭B 買賣契約上開土地中209 地號土地持分1/ 6、212 地號 土地持分1/ 6之2 筆土地,並非農地,非屬當時土地法第30 條限制移轉登記之規定範圍,業經移轉登記予吳石登指定之 登記名義人,其餘土地均為農地,屬當時土地法第30條限制 移轉登記規定之範圍,尚未移轉過戶予吳石登。且就其餘土 地經謝枝旺、謝枝全、謝寶彩、謝水樹、張謝素珍、謝素蕊 、謝水波、謝春長、謝嫚蔆、謝春福於82年4 月20日辦理繼 承登記後,將其等用印後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下 稱系爭B 公契書)、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交付予吳石登, 依系爭B 買賣契約約定,吳石登已同時給付尾款價金,足見 謝枝旺、謝枝全、謝寶彩、謝水樹、張謝素珍、謝素蕊、謝 水波、謝春長、謝嫚蔆、謝春福應將系爭B 公契書所載土地 移轉登記予吳石登,尚未移轉登記。吳石登業於101 年9 月 2 日死亡,繼承人吳光民於54年5 月18日死亡,而吳忠諭、 吳忠憲、吳忠晏、吳忠穎、吳忠興、吳艷霞均拋棄繼承,從 而,吳石登之繼承人現為3 人,即原告李淑、吳艷蓮、吳忠 祐。另謝添發、謝玉惠、謝枝旺、謝水波已往生,謝添發之 繼承人即謝月鳳、王謝月里、謝胡萬、謝明宗、謝小華、謝 金蓮、謝萬生、林高慧;謝玉惠之繼承人即陳文吉、陳語瑄 、謝文雄、謝德耀、陳冠宇;謝枝旺之繼承人即謝王秀英、 謝玉玲、謝伯寧、謝伯聰、謝鴻鈞、謝玉蓮;謝水波之繼承 人即謝寶彩、謝枝全、謝水樹、張謝素珍、謝素蕊、謝春長 、謝嫚蔆、謝春福。是以,被告等人應將系爭A 、B 公契書 上所載土地移轉登記予吳石登,吳石登既已死亡,則應移轉 登記予原告3 人,且原告業已與部分被告達成和解、調解或 撤回訴訟。為此,依民法第348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
㈡並聲明:
1.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1-3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 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
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 吳忠祐。
2.被告謝德耀應將如附表2-3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 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 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 吳忠祐。
3.被告張謝素珍應將如附表3-5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 利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 分之 1 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 告吳忠祐。
4.被告謝素蕊應將如附表3-6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 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 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 吳忠祐。
5.被告謝春長應將如附表3-8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 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 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 吳忠祐。
6.被告謝嫚蔆應將如附表3-9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 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 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 吳忠祐。
7.被告張謝素珍應將如附表4-5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 利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 分之 1 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 告吳忠祐。
8.被告謝素蕊應將如附表4-6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 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 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 吳忠祐。
9.被告謝春長應將如附表4-8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 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 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 吳忠祐。
10.被告謝嫚蔆應將如附表4-9 所示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 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淑,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 轉登記予原告吳艷蓮,權利範圍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 吳忠祐。
11.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謝德耀、謝春長、謝嫚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張謝素珍、謝 素蕊曾到庭,惟並未表示意見。
三、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 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1 項、第348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已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A 買賣契約、新北市石碇區玉桂嶺段玉 桂嶺小段202 、202-2 、202-3 、203 、203-3 、204-1 、 205 、205-1 、207 、208 、208-1 、209 、210 、212 、 271-2 、271-3 、271-4 、271-5 、271-6 、210-1 地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系爭A 公契書、系爭B 買賣契約、系爭 B 公契書、吳石登之繼承系統表、吳石登之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101 年12月28日北院木家諧101 年度繼字第18 51號、第1835號、第1807號函、本院101 年度繼字第1835號 裁定、謝添發之繼承系統表、謝添發之全體繼承人之相關戶 籍謄本、謝玉惠之繼承系統表、謝玉惠之全體相關戶籍謄本 、謝枝旺之繼承系統表、謝枝旺之全體繼承人之相關戶籍謄 本、謝水波之繼承系統表、被告謝寶彩之戶籍謄本、謝福春 之除戶戶籍謄本、謝福春之繼承系統表、謝福春之繼承人戶 籍謄本、陳國亨之除戶戶籍謄本、陳國亨之繼承系統表、陳 國亨之繼承人戶籍謄本、系爭A 買賣契約標的土地所有權狀 、經公證租賃契約書、系爭B 買賣契約標的土地所有權狀、 經公證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 ,是依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之主張事實為真正。是以,本件 被告對原告負有移轉買賣標的物即附表1-3 、2-3 、3-5 、 3-6 、3-8 、3-9 、4-5 、4-6 、4-8 、4-9 所示之土地所 有權之出賣人義務,迄未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依 前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原告。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348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 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如主文第1 項至第10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查為執行名義之 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 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如主文第1 項至第10項所示 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等,即係請求命被告為移轉所有 權之意思表示,待判決確定時,應視為已有向有關機關申請 為意思表,茲判決尚未確定,固無執行之可言,即日後確定 ,亦無待於執行,是本件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顯有
未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訴字第228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 贅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附表1-3
┌──────────────────────────────────┐
│登記所有權人:謝德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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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座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號├───┬────┬───┬───┬───┤目├────┤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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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2 │田│1,940 │30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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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2-2 │旱│1,950 │30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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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2-3 │旱│63 │30分之2 │
├─┼───┼────┼───┼───┼───┼─┼────┼────┤
│ 4│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3 │田│1,503 │30分之2 │
├─┼───┼────┼───┼───┼───┼─┼────┼────┤
│ 5│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3-3 │旱│165 │30分之2 │
├─┼───┼────┼───┼───┼───┼─┼────┼────┤
│ 6│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4-1 │田│39 │30分之2 │
├─┼───┼────┼───┼───┼───┼─┼────┼────┤
│ 7│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5 │田│3,094 │30分之2 │
├─┼───┼────┼───┼───┼───┼─┼────┼────┤
│ 8│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5-1 │旱│674 │30分之2 │
├─┼───┼────┼───┼───┼───┼─┼────┼────┤
│ 9│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7 │田│839 │30分之2 │
├─┼───┼────┼───┼───┼───┼─┼────┼────┤
│10│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8 │田│582 │30分之2 │
├─┼───┼────┼───┼───┼───┼─┼────┼────┤
│11│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8-1 │田│233 │30分之2 │
├─┼───┼────┼───┼───┼───┼─┼────┼────┤
│12│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10 │田│761 │30分之2 │
├─┼───┼────┼───┼───┼───┼─┼────┼────┤
│13│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2 │旱│281 │30分之2 │
├─┼───┼────┼───┼───┼───┼─┼────┼────┤
│14│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3 │旱│504 │30分之2 │
├─┼───┼────┼───┼───┼───┼─┼────┼────┤
│15│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4 │旱│727 │30分之2 │
├─┼───┼────┼───┼───┼───┼─┼────┼────┤
│16│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5 │旱│1,780 │30分之2 │
├─┼───┼────┼───┼───┼───┼─┼────┼────┤
│17│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6 │旱│58 │30分之2 │
└─┴───┴────┴───┴───┴───┴─┴────┴────┘
附表2-3:
┌──────────────────────────────────┐
│登記所有權人:謝德耀 │
├─┬────────────────────┬─┬────┬────┤
│編│ 土 地 座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號├───┬────┬───┬───┬───┤目├────┤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10-1 │旱│2,546 │15分之2 │
└─┴───┴────┴───┴───┴───┴─┴────┴────┘
附表3-5:
┌───────────────────────────────────┐
│登記所有權人:張謝素珍 │
├─┬────────────────────┬─┬────┬─────┤
│編│ 土 地 座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號├───┬────┬───┬───┬───┤目├────┤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2 │田│1,940 │144 分之1 │
├─┼───┼────┼───┼───┼───┼─┼────┼─────┤
│ 2│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2-2 │旱│1,950 │144 分之1 │
├─┼───┼────┼───┼───┼───┼─┼────┼─────┤
│ 3│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2-3 │旱│63 │144 分之1 │
├─┼───┼────┼───┼───┼───┼─┼────┼─────┤
│ 4│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3 │田│1,503 │144 分之1 │
├─┼───┼────┼───┼───┼───┼─┼────┼─────┤
│ 5│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3-3 │旱│165 │144 分之1 │
├─┼───┼────┼───┼───┼───┼─┼────┼─────┤
│ 6│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4-1 │田│39 │144 分之1 │
├─┼───┼────┼───┼───┼───┼─┼────┼─────┤
│ 7│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5 │田│3,094 │144 分之1 │
├─┼───┼────┼───┼───┼───┼─┼────┼─────┤
│ 8│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5-1 │旱│674 │144 分之1 │
├─┼───┼────┼───┼───┼───┼─┼────┼─────┤
│ 9│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7 │田│839 │144 分之1 │
├─┼───┼────┼───┼───┼───┼─┼────┼─────┤
│10│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8 │田│582 │144 分之1 │
├─┼───┼────┼───┼───┼───┼─┼────┼─────┤
│11│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8-1 │田│233 │144 分之1 │
├─┼───┼────┼───┼───┼───┼─┼────┼─────┤
│12│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10 │田│761 │144 分之1 │
├─┼───┼────┼───┼───┼───┼─┼────┼─────┤
│13│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2 │旱│281 │144 分之1 │
├─┼───┼────┼───┼───┼───┼─┼────┼─────┤
│14│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3 │旱│504 │144 分之1 │
├─┼───┼────┼───┼───┼───┼─┼────┼─────┤
│15│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4 │旱│727 │144 分之1 │
├─┼───┼────┼───┼───┼───┼─┼────┼─────┤
│16│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5 │旱│1,780 │144 分之1 │
├─┼───┼────┼───┼───┼───┼─┼────┼─────┤
│17│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6 │旱│58 │144 分之1 │
└─┴───┴────┴───┴───┴───┴─┴────┴─────┘
附表3-6:
┌───────────────────────────────────┐
│登記所有權人:謝素蕊(原名:林謝素蕊) │
├─┬────────────────────┬─┬────┬─────┤
│編│ 土 地 座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號├───┬────┬───┬───┬───┤目├────┤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2 │田│1,940 │144 分之1 │
├─┼───┼────┼───┼───┼───┼─┼────┼─────┤
│ 2│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2-2 │旱│1,950 │144 分之1 │
├─┼───┼────┼───┼───┼───┼─┼────┼─────┤
│ 3│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2-3 │旱│63 │144 分之1 │
├─┼───┼────┼───┼───┼───┼─┼────┼─────┤
│ 4│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3 │田│1,503 │144 分之1 │
├─┼───┼────┼───┼───┼───┼─┼────┼─────┤
│ 5│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3-3 │旱│165 │144 分之1 │
├─┼───┼────┼───┼───┼───┼─┼────┼─────┤
│ 6│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4-1 │田│39 │144 分之1 │
├─┼───┼────┼───┼───┼───┼─┼────┼─────┤
│ 7│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5 │田│3,094 │144 分之1 │
├─┼───┼────┼───┼───┼───┼─┼────┼─────┤
│ 8│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5-1 │旱│674 │144 分之1 │
├─┼───┼────┼───┼───┼───┼─┼────┼─────┤
│ 9│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7 │田│839 │144 分之1 │
├─┼───┼────┼───┼───┼───┼─┼────┼─────┤
│10│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8 │田│582 │144 分之1 │
├─┼───┼────┼───┼───┼───┼─┼────┼─────┤
│11│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8-1 │田│233 │144 分之1 │
├─┼───┼────┼───┼───┼───┼─┼────┼─────┤
│12│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10 │田│761 │144 分之1 │
├─┼───┼────┼───┼───┼───┼─┼────┼─────┤
│13│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2 │旱│281 │144 分之1 │
├─┼───┼────┼───┼───┼───┼─┼────┼─────┤
│14│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3 │旱│504 │144 分之1 │
├─┼───┼────┼───┼───┼───┼─┼────┼─────┤
│15│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4 │旱│727 │144 分之1 │
├─┼───┼────┼───┼───┼───┼─┼────┼─────┤
│16│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5 │旱│1,780 │144 分之1 │
├─┼───┼────┼───┼───┼───┼─┼────┼─────┤
│17│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71-6 │旱│58 │144 分之1 │
└─┴───┴────┴───┴───┴───┴─┴────┴─────┘
附表3-8:
┌───────────────────────────────────┐
│登記所有權人:謝春長 │
├─┬────────────────────┬─┬────┬─────┤
│編│ 土 地 座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號├───┬────┬───┬───┬───┤目├────┤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2 │田│1,940 │144 分之1 │
├─┼───┼────┼───┼───┼───┼─┼────┼─────┤
│ 2│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2-2 │旱│1,950 │144 分之1 │
├─┼───┼────┼───┼───┼───┼─┼────┼─────┤
│ 3│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2-3 │旱│63 │144 分之1 │
├─┼───┼────┼───┼───┼───┼─┼────┼─────┤
│ 4│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3 │田│1,503 │144 分之1 │
├─┼───┼────┼───┼───┼───┼─┼────┼─────┤
│ 5│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3-3 │旱│165 │144 分之1 │
├─┼───┼────┼───┼───┼───┼─┼────┼─────┤
│ 6│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4-1 │田│39 │144 分之1 │
├─┼───┼────┼───┼───┼───┼─┼────┼─────┤
│ 7│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5 │田│3,094 │144 分之1 │
├─┼───┼────┼───┼───┼───┼─┼────┼─────┤
│ 8│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5-1 │旱│674 │144 分之1 │
├─┼───┼────┼───┼───┼───┼─┼────┼─────┤
│ 9│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7 │田│839 │144 分之1 │
├─┼───┼────┼───┼───┼───┼─┼────┼─────┤
│10│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8 │田│582 │144 分之1 │
├─┼───┼────┼───┼───┼───┼─┼────┼─────┤
│11│新北市│石碇區 │玉桂嶺│玉桂嶺│208-1 │田│233 │144 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