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傑登生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陸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伍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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