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49號
上 訴 人 謝建忠
被上訴人 何森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149號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
肆萬參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陸仟零
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