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90號
原 告 盧龍一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被 告 誠真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國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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