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80號
上 訴 人 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大學因104 年度訴字第2880號請
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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