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209號
原 告 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琦
被 告 何俊逸即鐸昇珠心算美術電腦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
追加被告 王清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蔡全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獨資商號鐸昇珠心算美術 電腦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負責人何俊逸為被告,並主張訴外 人神乎奇指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乎奇指國際公司 )曾與鐸昇珠心算美術電腦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更名轉讓前 之鐸昇語文珠心算美術音樂短期補習班負責人王清芳簽訂代 理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王清芳為原告之加盟代理 商,獲授權使用並經銷原告之產品即「神乎奇指學習英語電 腦教材」(下稱系爭軟體),然系爭合約於民國94年8月31 日到期後,王清芳竟私下破解原告提供被告於加盟期間使用 之USB密碼時間鎖,繼續偷用原告之產品即系爭軟體教學牟 利,神乎奇指公司嗣後將系爭軟體使用權利轉讓予原告,王 清芳轉讓鐸昇珠心算美術電腦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予何俊逸 ,故被告何俊逸(下稱何俊逸)應依系爭合約第16條約定給 付違約賠償責任等節,並聲明被告何俊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112頁)。後原告於 104年8月7日追加王清芳為被告,並主張若鐸昇語文珠心算 美術音樂短期補習班未轉讓全部義務予何俊逸,被告王清芳 (下稱王清芳)應負擔系爭合約第16條約定之違約賠償責任 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末於105年3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變更聲明為先位聲明:何俊逸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備 位聲明:王清芳應給付原告100萬元(見本院卷第269頁)。 核原告上開追加王清芳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為先位及備
位聲明,係本於其所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合約之同一基礎事實 所為,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王清芳原為鐸昇語文珠心算美術音樂短期補 習班負責人,於93年9月14日與神乎奇指國際公司簽訂系爭 合約,上開公司於96年11月2日將系爭合約權利轉讓予原告 ,故原告及王清芳均為系爭合約之當事人,王清芳不得違反 系爭合約第12條、第15條之約定,於系爭合約授權期限以外 持續使用系爭軟體,否則應依系爭合約第16條之約定給付懲 罰性違約金100萬元給原告。詎系爭合約於94年8月31日屆期 後,王清芳仍私下破解原告提供於加盟期間使用之USB密碼 時間鎖,繼續使用原告之系爭軟體教學牟利,自屬違反系爭 合約第12條、第15條之約定,應依系爭合約第16條之約定給 付違約金給原告。又王清芳於103年6月24日將鐸昇語文珠心 算美術音樂短期補習班轉讓予何俊逸,並更名為鐸昇珠心算 美術電腦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何俊逸自應承受王清芳所有 義務,原告得對何俊逸依系爭合約第16條請求違約金。為此 ,爰依系爭合約第16條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為先位 聲明:何俊逸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備位聲明:何俊逸即鐸 昇珠心算美術電腦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應給付原告100萬元 。
二、被告則以:系爭合約之當事人為王清芳與神乎奇指國際公司 ,並非原告,原告不得本於系爭合約之約定向被告請求違約 金。又王清芳在補習班所使用者,係向原告買斷之九年一貫 版本軟體,並無原告所稱破解盜用情事,故王清芳並無違約 ,無庸依系爭合約第16條之約定給付原告違約金。又王清芳 並未轉讓鐸昇語文珠心算美術音樂短期補習班義務予何俊逸 ,故何俊逸亦無須依系爭合約之約定給付原告違約金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王清芳為鐸昇語文珠心算美術音樂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於10 3年6月24日將前開補習班經營權轉讓予何俊逸,並更名為鐸 昇珠心算美術電腦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等情,有新北市政府 教育局104年12月16日新北教社字第1042382261號函暨立案 證書存根、變更修業期限、課程、科目:班址、設立人、班 主任、班級數申請書、臺北縣短期補習班申請增設班址及科 目設立紀錄表、新北市政府103年8月15日北府教社字第10 31214783號函、設立人、班主任、班名、教師變更、增加班 舍及科目、減少班舍及科目申請書、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會勘 通知單、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等件在卷
可證(見本院2612號卷第2、71、48至51頁)。㈡、王清芳於93年9月14日以鐸昇語文珠心算美術音樂短期補習 班負責人之名義與名稱記載為「神乎奇指國際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負責人:吳泰源」之神乎奇指國際公司簽訂系爭 合約,並於系爭合約第12條第1、3、5項約定「甲方(即神 乎奇指國際公司)因本合約所提供之文字、圖樣、技術、知 識、著作、教材、所代理之產品及其他相關資料,其現存或 將來可能獲得之商標、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商品或服 務表徵等相關權利均歸屬甲方,乙方(即鐸昇語文珠心算美 術音樂短期補習班)僅就於本合約之授權範圍內及授權期間 內取得非獨佔性之使用產品與銷售權,其利用均需於甲方合 法授權下進行」、「甲方所有之著作、教材、所代理之產品 等僅供乙方於合約期間內經甲方授權下使用,不得再授權、 出租、銷售、轉讓或以任何形式擅自拷貝、添附、擴充、修 改本產品等給其他人使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本 條款於合約終止後亦同」等語,並再於第16條第2項約定「 甲乙雙方應以誠信作為加盟合作之基礎,乙方如有本合約之 第九條~第十四條內之各有關約定發生違約情事時,乙方應 另負賠償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整及因此所受之 一切損失,乙方不得異議」等情,有系爭合約附卷為證(見 本院卷第12-13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合約之當事人,王清芳於系爭合約終止以 後仍繼續使用系爭軟體教學牟利,違反系爭合約第12條第1 、3、5項之約定,何俊逸受讓鐸昇語文珠心算美術音樂短期 補習班經營權,應依系爭合約第16條第2項之約定給付懲罰 性違約金100萬元予原告,若否,王清芳應給付懲罰性違約 金100萬元予原告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之爭點為:㈠王清芳是否有於系爭合約終止後違反系 爭合約繼續使用本於系爭合約授權使用之系爭軟體?㈡原告 主張兩造均為合約之當事人,其得就被告違約情節依系爭合 約第16條第2項求償,是否可取?茲析述如下:㈠、王清芳是否有於系爭合約終止後違反系爭合約繼續使用本於 系爭合約授權使用之系爭軟體?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 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 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 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 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王清芳有於 系爭合約屆期後,以破解授權碼之方式繼續使用系爭合約原 授權使用之系爭軟體等節,自應由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之規定就上情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原告固主張僅出售賣斷予王清芳國中版軟體,王清芳 於系爭合約屆期後,竟私自破解授權碼而繼續使用系爭軟體 云云,並提出光碟1份及翻拍照片2幀為佐(見本院卷第7頁 ),被告自認該照片2幀係拍攝於鐸昇語文珠心算美術音樂 短期補習班教室,惟抗辯電腦中使用之軟體係原告買斷使用 之九年一貫版本教材等語(見本院卷第269-270頁),並舉 證人即神乎奇指國際公司員工吳東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5704號偵查程序中 證述為佐,參諸吳東曜證稱:第一年神乎奇指軟體係1.0版 本,當初因為係剛出來,所以採取買斷的方式,神乎奇指國 際公司與王清芳有簽立期間自92年9月1日起至93年8月31日 止之代理商合約書1份,嗣後王清芳續約,伊有去補習班作 版本更新,並簽立系爭合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08-109 頁),再細繹神乎奇指國際公司與王清芳簽立期間自92年9 月1日起至93年8月31日止之代理商合約書(見新北地檢署 102年度他字第4674號卷第14頁),第2條有關加盟項目約定 :「甲方(即神乎奇指國際公司)於本合約所提供之經銷產 品為『神乎奇指』學習英語之電腦教材,內容有『國中基礎 版』、『九年一貫版』、…等相關產品」等語,可徵王清芳 確有買斷1.0版本軟體之事實,買斷之合約並記明包含九年 一貫版軟體,得推知王清芳買斷之版本包含九年一貫版,是 已難認原告主張神乎奇指國際公司僅賣斷國中版乙情為真; 原告另提出國中版軟體畫面資為佐證1.0版本軟體即為國中 版,然衡之原告提出之照片,僅有「NO.4出處國中第1冊1課 」、「NO.8出處國中第1冊1課」、「出處國中第1冊1課」等 內容,尚難推斷1.0版本軟體即為國中版而認原告主張屬實 。此外,原告復未舉證王清芳曾以破解系爭軟體授權碼之方 式使用,可見被告辯稱係使用買斷之九年一貫版本軟體等語 ,尚非虛妄;況原告自陳九年一貫版本軟體係透過補習班出 售賣斷予學生等語(見本院卷第292頁反面),學生亦非無 可能買斷教材後以教室電腦使用。故原告提出之光碟暨翻拍 照片,至多僅能證明王清芳於系爭合約屆期後,仍有續用九
年一貫版本軟體之情形,至於王清芳使用之軟體究係買斷之 軟體或係於系爭合約屆期後破解授權碼後持續使用系爭軟體 ,抑或係學生購買九年一貫精華版軟體後在教室電腦使用, 則無從僅以前揭光碟暨翻拍照片拍攝鐸昇語文珠心算美術音 樂短期補習班使用九年一貫版本軟體之情形等節,遽認王清 芳有違反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使用之情節,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主張王清芳於系爭合約屆期以後仍以違反系爭合約之方 式使用系爭軟體從事教學,應屬違約云云,自不足取。㈡、王清芳既無違反系爭合約第12條第1、3、5項之情節,業如 前述,則何俊逸辯稱並未繼受鐸昇語文珠心算美術音樂短期 補習班全部義務及原告非屬系爭合約之當事人等節,自無庸 再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證明王清芳有如其主張於系爭合約授 權期間以外仍持續使用系爭合約所提供、授權使用之系爭軟 體之情形,則被告自均無庸依據系爭合約第16條第2項之約 定給付100萬元違約金給原告。從而,原告先位依系爭合約 第16條第2項約定請求王清芳給付100萬元;備位依系爭合約 同約定請求何俊逸即鐸昇珠心算美術電腦語文音樂短期補習 班給付原告100萬元,俱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一一 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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