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孫定一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被 告 林玉璽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被 告 陳秀華
林文慶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