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夏威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振華
訴訟代理人 周世中
林哲倫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被 告 泰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頌雯
訴訟代理人 許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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