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黃于庭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零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
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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