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62號
上 訴 人 黃銘昌
奚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彭惠美、黃芊佩(原名:黃蕙娟)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金字第62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1
27,825元(21,051,648+15,076,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臺幣494,9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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