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60號
TPDV,103,重訴,760,2016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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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宏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秋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205,812元(計算式:2,890,000+3,315,812
=6,205,8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7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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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