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421號
TPDV,103,建,421,2016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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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21號
原   告 林雪美(即莊清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莊琮祺(即莊清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被   告 簡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簡單空間設計有限
      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字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請求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153 號損害 賠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 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經撤回終 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5 頁、第 213 頁),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 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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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簡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