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2年度,27號
TPDV,102,海商,27,20160506,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字第2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上銀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群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複 代理 人 宋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欄關於「複代理人萬哲源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宋易達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1/1頁


參考資料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