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奭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北京紅日斯特展覽展示有限公司間
因102年度建字第200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436 元(計算
式:人民幣462,133元×匯率4.874=2,252,436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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