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5年度,7號
TPDM,105,金訴,7,201605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森華
選任辯護人 楊宗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森華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上述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周玉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