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5年度,22號
TPDM,105,重附民,22,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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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翁景賢
      黎佳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曾頴川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被   告 陳倍松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易字第2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 實
一、原告等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示。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翁景賢黎佳興因被告曾頴川涉犯詐欺罪嫌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該案因被告曾頴川於起訴時之 住所、居所及犯罪地均非本院管轄,經本院諭知管轄錯誤之 判決,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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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