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421號
TPDM,105,聲,1421,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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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保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 年度緩字第16
20 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錠劑碎塊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壹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 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 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按MDMA 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 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晚間7 時許,在新北市 三重區三民街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 第383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 度上職議字第637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在卷可 稽(見臺北地檢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383 號卷〈下稱毒偵卷 〉第63頁至第64頁反面、第67頁)。又本件扣案綠色錠劑碎 塊1 顆(淨重0.1190公克,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0.11 71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含有 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中心103 年2 月10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 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43頁),足認該扣 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MDMA成分,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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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