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391號
TPDM,105,聲,1391,201605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榮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榮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鴻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誤載處均更正如附表),應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 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 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 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裁判各 1 份在卷足稽。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 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雖有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 但書第1 款之情形,然查本件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份附卷可參,核 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就 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之罪合併 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 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恐嚇取財 │竊盜 │恐嚇取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9 月8 日 │103 年10月16日 │104 年3 月8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
│ │緝字第642 號、第│緝字第642 號、第│字第11060 號 │
│ │643號 │643號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審易字第│
│最 後│ │1305號(聲請書誤│1305號 │2010號 │
│事實審│ │載為104 年度審易│ │ │
│ │ │字第305 號) │ │ │
│ ├───┼────────┼────────┼────────┤
│ │判 決│104 年8 月12日 │104 年8 月12日 │104 年10月22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確定 │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審易字第│104 年度審易字第│
│ 判決 │ │1305號 │1305號 │2010號 │
│ ├───┼────────┼────────┼────────┤
│ │判決確│104 年9 月15日 │104 年9 月15日 │104 年12月19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3 之罪刑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 │




│ │93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
│ │ │ │
│ 罪 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0月18日晚間6 │103 年10月18日晚間6 │
│ │時許 │時20分許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3812號 │第23812號 │
│ │ │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3月30日 │ 105年03月30日 │
├───┼────┼──────────┼──────────┤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5年05月03日 │ 105年05月03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編號4 至5 之罪刑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
│ │度審訴緝字第8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
│ │月。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