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昇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年度執字第1126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鍾昇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昇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 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所謂「裁判確定前」,應 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 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 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 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 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 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 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 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再法律 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 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 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 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 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 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 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 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 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從而,檢察官聲請就
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鍾昇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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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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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項施用 │第10條第2項施用 │第10條第2項施用 │
│ │第二級毒品罪 │第二級毒品罪 │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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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1,00│易科罰金,以1,00│
│ │幣(下同)1,000 │0元折算1日 │0元折算1日 │
│ │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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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年1月2日至同 │104年3月21日採尿│104年1月13日 │
│(民國) │年月3日間之某時 │時回溯96小時內之│ │
│ │ │某時(聲請書附表│ │
│ │ │誤載為104年3月21│ │
│ │ │日,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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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 │104年度毒偵字第 │104年度毒偵字第 │
│ │ │2093號 │2008號 │36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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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192│104年度簡字第292│
│實 │ │823號 │9號 │5號 │
│審 ├──┼────────┼────────┼────────┤
│ │判決│104年6月29日 │104年7月28日 │104年12月2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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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192│104年度簡字第292│
│決 │ │823號 │9號 │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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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104年7月22日 │104年8月17日 │105年1月2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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