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30號
TPDM,105,聲,1230,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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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梁壬碩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105年度執更字第37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壬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梁壬碩因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檢察官指定之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出 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梁壬碩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後,由具保人即受刑 人梁壬碩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有保證金繳款收據(見105年 度執聲沒字第101號卷第2頁)在卷可稽。該案嗣經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40萬 元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更 字第375號指揮執行時,被告梁壬碩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 接受執行,復經該署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被告梁壬碩,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證金繳款收據收據影本(刑 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函及送達 證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月4日新北檢榮 巳105執助1337字第20279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5月2日士檢朝執寅105執更助95字第14601號函及所附 之拘票、拘提無著之報告書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 稽。被告王嘉維迄仍未到案執行,足見確已逃匿,是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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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