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連珠
王紅桃
詹捷賀
陳義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5444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執聲字第740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賭資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象棋壹副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連珠、王紅桃、詹捷賀、陳義貞因賭 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54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賭資 新臺幣(下同)150 元及象棋1 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 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鄭連珠、王紅桃、詹捷賀、陳義貞因賭博案件, 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5444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賭資150 元及象 棋1 副分別為被告4 人所有在賭檯上之財物及當場賭博之器 具,業經渠等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見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5444號卷〈下稱偵字卷〉第5 頁反面至第6 頁、 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第9 頁反面至第10頁、第11頁反面至 第12頁、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並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5頁至第17頁),依上揭 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 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件 聲請人就扣案賭資150 元及象棋1 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