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109號
TPDM,105,聲,1109,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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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聿涵
具 保 人 陳慶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104年度執字第877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慶偉因被告鄭聿涵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鄭聿涵(原名鄭佩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陳慶偉繳納 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1 年2月29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 稽。被告上揭案件,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9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並 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1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執字第8770號案件執 行,經該署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05年4月6日上午10時到案執 行,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 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該署通知函、送達證書、拘 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單等資料在卷可稽。又 被告現無在監、在押,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之情,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是核聲請人上開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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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