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1012號
TPDM,105,簡,1012,201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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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0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鑫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華
被   告 胡文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正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
592號、第12795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
1年度訴字第324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文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華鑫電腦有限公司,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第32行至第34行所載之「胡文 愷係華鑫電腦有限公司(下稱華鑫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 司以從事電腦、電器批發零售、資訊服務業為主。」應補充 記載為「胡文愷華鑫電腦有限公司(下稱華鑫公司)實際 負責人(華鑫公司登記負責人游淑華胡文愷之妻,址設: 花蓮縣○○鄉○○路0巷0弄00號0樓),該公司以從事電腦 、電器批發零售、資訊服務業為主。胡文愷康海智於民國 93、94年間經友人介紹認識,進而雙方所營之華鑫公司、康 佳公司業務上互有往來。」;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之⒊之 第3行至第28行所載之「‧‧‧‧‧‧,陳又珍為避免觀光 處標案由康佳公司得標承作件數過多引發外界質疑,於本標 案公告前,提醒康海智若有意得標該案,必需以其他公司之 名義得標較妥適,康海智等4人為取得伴手禮案之承作機會 ,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由 康海智胡文愷借用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華鑫電腦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華鑫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胡文愷之妻游淑華,設 址在花蓮縣○○鄉○○路0巷0弄00號0樓)名義投標,胡文 愷亦基於容許康佳公司借用華鑫公司名義參加投標之違反政 府採購法之犯意,提供華鑫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人 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以下簡稱401報表)公司大小章等投標 所需文件,由康佳公司以華鑫公司名義參與伴手禮案之投標 。‧‧‧‧‧‧。嗣於100年8月31日開標日,陳又珍適巧出 國,遂由不知情之副處長林政儀主持評選會議,康海智並持



事先取得華鑫公司之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出席,當 日該標案總計有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空公司 )、華鑫公司2公司參與投標,但天空公司因標封未密封被 判定資格不符,遂由華鑫公司以底價得標。」應更正並補充 記載為「‧‧‧‧‧‧康海智因認康佳公司取得觀光事務處 政府採購標案件數過多,恐因引起外界不必要質疑,遂於上 開伴手禮標案公告之前,與梅舜蕙、陳怡如及王志雄基於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 先由彼等議定『以其他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形式,得標後仍 由康佳公司實際承作』之作法,再由康海智胡文愷詢及可 否借用華鑫電腦有限公司之名義參與上開伴手禮案,胡文愷 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華鑫公司名義參加 投標之犯意而應允之,陸續將華鑫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以下簡稱401報表)、華鑫公司 大小章等參與投標所需之文件悉數提供之,並出具『委託代 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之文件予康佳公司,使康海智本於 康佳公司負責人身分,全權代理華鑫公司上開標案之開標、 行使減價或比減價之出席並使用華鑫公司印章等事務。康海 智再囑由陳怡如傳達上情予不知情之陳又珍,陳怡如遂於 100年8月26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至陳 又珍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 」,應予更正)之行動電話,片面向陳又珍告稱:已將華鑫 公司基本資料以寄送至陳又珍名下「0000000@gmail.com」 之電子信箱,雖陳又珍表示不解上開訊息之用意,但陳怡如 仍向康海智回報,經康海智表示已有傳達上開訊息即可。嗣 於100年8月31日開標日,陳又珍適巧出國,遂由不知情之副 處長林政儀主持評選會議,康海智並持事先取得華鑫公司之 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出席,當日該標案總計有天空 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空公司)、華鑫公司2公司 參與投標,但天空公司因標封未密封被判定資格不符,遂由 華鑫公司以底價得標。(按:康海智等4人涉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嫌,及康佳公司因康海智為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而涉犯同法第92 條之部分,經本院另以101年度訴字第324號判決審結)」; 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胡文愷、被告華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淑 華於102年7月11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增定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 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亦同。 」之規定,並將原條文之第5項改列為第6項,無疑係對借牌 投(參)標、陪標行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處 罰加以明文規範,旨在強化政府採購制度之防弊功能,禁止 廠商製造競爭假象,確保採購制度公平性並維護競爭利益, 遂採「行為犯」非以「結果犯」之立法,而不以政府採購標 案是否順利決標,或有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核被 告胡文愷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 標罪;被告華鑫公司部分,因被告胡文愷係被告華鑫公司實 際負責人而為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違反上開政府採購 法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 5項規定之罰金刑。爰審酌被告胡文愷無視上開政府採購法 欲達成之立法目的,其所為有害於政府採購機制強調公開透 明之公益,兼衡以被告胡文愷並無犯罪前科,甫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之初即坦認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工專畢業之 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於本案參與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對於被告華鑫公司科以主 文第二項所示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5522號
第12795號
被 告 陳又珍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現在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珊珊律師
張睿文律師
鄭克盛律師
被 告 康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市○○街00○0號0樓
兼 代表 人 康海智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0巷00號
居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
選任辯護人 黃慧萍律師
倪映驊律師
被 告 梅舜蕙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巷0號
居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
莊涵雯律師
被 告 陳怡如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志雄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律師
張明維律師
賴怡雯律師
被 告 華鑫電腦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鄉○○路0巷0弄00號0

代 表 人 游淑華 住同上
被 告 胡文愷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街000○0號
居花蓮縣○○鄉○○路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郭訓德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路000○0號0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謝嘉榮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嘉義縣○○鎮○○路0巷00號
現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海智梅舜蕙、王志雄及陳怡如等4人行賄、陳又珍收受 賄賂部分:
(一)陳又珍係花蓮縣政府觀光暨公共事務處(以下簡稱觀光事 務處)處長(已因本案免職),負責全縣觀光旅遊規劃、 開發、管理、行銷宣傳、觀光地區船舶管理、觀光地區遊 憩設施及風景區綠美化等業務,觀光處之採購標案自規劃 、招標、決標、簽約、履約期間成果報告、驗收、請款、 結案等公文簽呈皆須經其簽核後,陳由縣長決行,且以機 關首長身分為觀光處各標案當然評選委員並兼任評選會議



主席,負責與最優勝廠商議價並宣布得標廠商,為依法令 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謝嘉榮經濟部礦務局(以下簡稱礦務局)專員,民 國98年間擔任礦務局輔導組技佐,前後負責煤礦輔導、石 礦輔導及組內研究計畫草擬、預算編列、涉外業務、礦產 權利金核算、礦業報表彙整等業務,99年11月調任該局礦 政組專員,負責礦產權利金、礦業權費等行政執行案件催 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郭訓德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屏 科大)客家文化產業研究所所長及客家產業發展中心主任 ,於97至100年間擔任客家委員會(原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及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辦理「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鄉土教 育文化藝術活動』」、「2009全球客家文化會議勞務採購 案」、「臺灣客家文化中心-苗栗園區委託整體展示規劃 暨基本設計及工程督導管理勞務採購案」、「99年度委託 維運客家兒童網站勞務採購案」、「委託辦理2010客家桐 花祭總體效益與影響評估調查研究勞務採購案」、「六堆 嘉年華-第45屆六堆運動會活動宣傳及文宣品編印、配送 勞務採購案」及「2010海外客家社團負責人諮詢會議勞務 採購案」等標案評選委員。康海智康佳多媒體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康佳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實際管理公司各 項業務,康佳公司以承作政府資訊網路、產業輔導及行銷 採購案為主要業務,康海智配偶梅舜蕙係康佳公司董事兼 業務經理;陳怡如係康佳公司董事,陳怡如配偶王志雄係 康佳公司財務長並實際負責會計、出納業務;胡文愷係華 鑫電腦有限公司(下稱華鑫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以 從事電腦、電器批發零售、資訊服務業為主。
(二)康海智有感於康佳公司所提供之廣告企劃、多媒體製作、 網站建置等勞務服務,本質上即存在因人而異之主觀期待 與認知差異,再加上過去承作政府機關標案之經驗,經常 在履約過程中與承辦公務人員就執行事項或工作成果發生 期待與認知上歧見,進而影響到履約進度、工程款之支付 以及履約保證金發還之時間,甚至因履約時程延宕遭處以 違約金或罰鍰,且康佳公司為花蓮縣在地公司,投標花蓮 縣政府觀光事務處多數標案,為期順利承作觀光事務處標 案,因而決意與觀光事務處公務人員維持良好關係。嗣王 志雄、陳怡如於99年5月間遷址至花蓮縣○○鄉○○村○ ○○號00巷00號,得知陳又珍亦住居在同社區即花蓮縣○ ○鄉○○村○○○號00巷00號,陳怡如因而與陳又珍結識 並時常聯絡。康海智得知王志雄夫妻與陳又珍之鄰居關係



後,即透過陳怡如向陳又珍表示若能協助康佳公司所標得 承作之觀光事務處標案順利進行,康佳公司願意支付總工 程款項之一成,因而陳怡如於6、7月某日,在其社區附近 之花蓮縣○○鄉○○村○○○號00巷台開會館,向陳又珍 表達前開行賄之意,陳又珍亦應允之。康海智梅舜蕙、 王志雄、陳怡如(下稱康海智等4人)遂基於共同行賄之 犯意聯絡,約定若該勞務採購標案之金額非鉅,則由王志 雄在康佳公司得標觀光事務處之標案後,即以業務費名義 ,自康佳公司在兆豐銀行花蓮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帳 戶匯款該標案金額之10%至王志雄或陳怡如在兆豐銀行花 蓮分行之帳戶,再由王志雄或陳怡如提領,若該採勞務採 購標案之金額過鉅,則分為得標時、工程款撥付時前後二 次支付;最後再由陳怡如與陳又珍相約在陳怡如住處(花 蓮縣○○鄉○○○路00巷000號)欣賞照片或聊天,或相 約在陳又珍位在花蓮縣○○鄉○○村○○○號00巷00號住 處討論新家裝潢燈飾,或在其他公共場所見面餐敘之機會 ,由陳怡如將賄款現金以牛皮紙裝交付予陳又珍。嗣後康 佳公司於標得觀光事務處如附表編號1~6之標案後,康海 智等4人確實依上述與陳又珍之期約約定交付賄賂與陳又 珍,陳又珍亦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康海智等4人 與陳又珍犯行分述如下:
1.附表編號1所示之標案(以下簡稱旅遊網站案): 本標案主要是康佳公司幫觀光事務處作網站建置、資訊服 務及行動導覽服務,而整個網站呈現之形式需由陳又珍裁 示,無法單憑科長或承辦人單獨決定,因此康佳公司必需 在與陳又珍多次討論,方知其所期望之網站呈現形式,若 陳又珍遲不定案,專案就無法繼續執行。康海智等4人因 而決定由陳怡如於100年4月15日,在陳又珍位在花蓮縣○ ○鄉○○○號00巷00號車庫,交付新台幣(下同)15萬元 賄款予陳又珍(惟此時因貪污治罪條例尚未就不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罪為規範,故康海智等4人就本標案之行賄行為 尚不構成犯罪),陳又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犯 意收受之。嗣本標案於100年10月17日驗收,同年11月28 日經花蓮縣政府撥款0000000元。
2.附表編號2、4、5、6之標案
(1)附表編號2所示之標案(以下簡稱精彩100案): 主要是康佳公司應製作花蓮觀光護照手冊、花蓮美食地圖 手冊、花蓮觀光地圖摺頁、明信片、摺頁展示架、中英文 版DVD製作壓片等多項給付標的,然價金係採一次給付之 總包價法,必需所有成品驗收完成才能付款,然此種設計



成果之具體表現本即存在主觀評價,必需由康佳公司與陳 又珍充分溝通方能得悉其主觀想法,因而康海智等4人認 有行賄陳又珍之必要。
(2)附表編號4所示之標案(以下簡稱經典民宿案): 主要是康佳公司應為民宿產業之調查研議、輔導診斷、人 才培育、整合加值(包含經典民宿伴手禮包裝、旅遊服務 媒合作業)、整合行銷(電子商務服務、APP行動導覽系 統設計),本標案因履約期間長達3年,共分4階段進行, 康佳公司已進行至第1階段,然在後續3階段之執行中各工 項是否被業主(即觀光事務處)肯定,以及完工進度百分 比之認定,均有賴陳又珍決定,因而康海智等4人認有行 賄陳又珍之必要。
(3)附表編號6所示之標案(以下簡稱七星潭公共設施案): 本標案係由良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友公司) 設計監造,民儒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儒公司)施工 ,但就其中景觀攝影機、監視攝影機及光纖設備之施作, 係由民儒公司再分包予康佳公司承作。雖然本標案是民儒 公司請款,但若越早撥款予民儒公司,則康佳公司也能越 早領得款項,因而康海智等4人認有行賄陳又珍之必要。 (4)康海智等4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犯 意聯絡,對於附表編號2(以下簡稱精彩100案)、編號4 (以下簡稱經典民宿案)、編號5(以下簡稱國土資訊系 統資料庫建置案)、編號6(以下簡七星潭公共設施案) 所示之標案(各該標案公告日、開標日及預算金額均如附 表),其中因編號2精彩100案之標案金額較鉅,故康海智 等4人決意區分為前金、後謝先後2次支付賄賂,其餘3標 案仍為1次支付。因而由如附表所示交付人於如附表所示 交付日期,在如附表所示交付地點,交付如附表所示賄賂 與陳又珍,陳又珍亦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 之。嗣各標案除了編號5之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庫建置案尚 未結案外,其餘標案均已於附表所示時間順利驗收、撥款 。
3.附表編號3所示之標案(以下簡稱伴手禮案) 本標案是由得標廠商就伴手禮徵選活動提出整體規劃及執 行,包括策劃遴選活動,舉辦記者會及頒獎典禮及廣告宣 傳(包括網路、社群行銷、宣傳品印製等等)等等,陳又 珍為避免觀光處標案由康佳公司得標承作件數過多引發外 界質疑,於本標案公告前,提醒康海智若有意得標該案, 必需以其他公司之名義得標較妥適,康海智等4人為取得 伴手禮案之承作機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違反政府



採購法之犯意聯絡,由康海智胡文愷借用其擔任實際負 責人之華鑫電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公司,登記負責 人為胡文愷之妻游淑華,設址在花蓮縣○○鄉○○路0巷0 弄00號0樓)名義投標,胡文愷亦基於容許康佳公司借用 華鑫公司名義參加投標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提供華 鑫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以 下簡稱401報表)公司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由康佳公 司以華鑫公司名義參與伴手禮案之投標。康海智再囑由陳 怡如告知陳又珍康佳公司實際上將以華鑫公司名義參與投 標之情,陳怡如因而於100年8月26日以其0000000000門號 行動電話傳簡訊予陳又珍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 示已經將華鑫公司之基本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至陳又珍之 帳號ca87061@gmail.com 信箱,雖陳又珍佯裝不知陳怡如 所指何事,然陳怡如與康海智均認為既已將借牌訊息轉達 予陳又珍,即不作多想。嗣於100年8月31日開標日,陳又 珍適巧出國,遂由不知情之副處長林政儀主持評選會議, 康海智並持事先取得華鑫公司之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 權書出席,當日該標案總計有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天空公司)、華鑫公司2公司參與投標,但天空公 司因標封未密封被判定資格不符,遂由華鑫公司以底價得 標。陳又珍明知本標案雖由華鑫公司得標,惟實際上將由 康佳公司承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第50條:決標或簽約後 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情形者,應撤 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然因康海 智等4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犯意聯絡 ,由如附表3所示交付人於如附表所示交付日期,在如附 表所示交付地點,交付如附表所示賄賂與陳又珍,陳又珍 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犯意在當場收受之,因而未予 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反而於康海智赴歷次赴觀光 事務處作簡報說明、舉行記者會及頒獎典禮,陳又珍均在 場並默許之,最後亦使康佳公司順利驗收。花蓮縣政府因 此於101年1月11日撥款199萬8千元予華鑫公司,華鑫公司 再分別於同年1月16日、同年月18日分別匯還189萬8千元 、4762元予康佳公司。
4.總計陳又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如附 表編號1、2、4、5、6等所示標案共計164萬8千元,以及 iphone手機1支之賄賂;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 ,而收受如附表編號3所示標案共計20萬元。二、郭訓德謝嘉榮共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一)郭訓德除以屏科大名義承作政府單位研究案或標案外,同



時與康佳公司、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信 公司)、定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定遠公司)等多 家廠商合作參與政府相關標案;郭訓德前於花蓮大漢技術 學院任職時,因業務上需要認識康佳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康海智梅舜蕙。又郭訓德謝嘉榮曾為成功大學同學, 且郭訓德曾以屏科大名義承作礦務局相關標案,故兩人平 日時有往來,且謝嘉榮因經濟狀況未佳,每有金錢需求, 亦都向郭訓德借款;金元中係定遠公司負責人,莊曜誠係 定遠公司員工,負責業務工作,該公司主要以資訊軟體及 資訊處理服務業為主,謝嘉榮莊曜誠因業務熟識,謝嘉 榮並介紹郭訓德莊曜誠認識,進而合作礦務局標案。(二)礦務局於98年3月19日公告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國土礦業 資料倉儲整合平台建置及推廣計畫」案(以下簡稱國土礦 業推廣計劃),預算金額175萬元,並於公告資料附註「 本次投標以98、99、100年3年度為標的,98年預算新臺幣 175萬5,000元整,99及100年度預估各為新臺幣175萬 5,000元整」,嗣標案於98年8月31日開標,僅有定遠公司 投標,經評選委員評選由定遠公司以172萬元得標,之後 「99年度委辦計畫『國土礦業資料倉儲整合平台建置及推 廣計畫(2/3)』採購案」(預算173萬元)及「100年度 委辦計畫『國土礦業資料倉儲整合平台建置及推廣計畫 (3/3)』採購案」(預算221萬2,000元)亦由定遠公司 分別於99年2月8日、100年2月15日以170萬元及218萬元得 標。上述3期標案均由莊曜誠向礦務局輔導組提案簡報, 獲該局認可後向經濟部報准,並指定該局輔導組謝嘉榮為 承辦人,辦理後續建案及招標等窗口事宜。第1期標案招 標前,因標案工作項目內容關於礦業資料標準部分,需專 家學者協助,故謝嘉榮即介紹郭訓德莊曜誠認識,並促 成定遠公司與郭訓德在上述標案中之合作。定遠公司於備 標期間,郭訓德因慮及謝嘉榮自94年、95年期間起陸續向 其借支之款項遲未清償,為求獲償,遂主動向謝嘉榮提議 ,由渠出面代向定遠公司要求賄賂,定遠公司所支付賄款 除部分折抵債務外,若尚有剩餘則另行交付,謝嘉榮亦應 允之,並承諾將使前開標案自開標至撥款均能順利進行。 郭訓德遂將前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之意向莊曜誠傳達, 並佯稱自己與定遠公司每年各交付5萬元予謝嘉榮,以誘 使定遠公司心甘情願支付賄款,莊曜誠經請示定遠數位公 司負責人金元中後,金元中為使定遠公司順利取得並完成 上述標案,遂勉為其難同意,因而定遠公司依約於98年11 月26日、99年2月11日、99年5月4日、99年9月14日、100



年1月6日自該公司台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00000000000000 帳戶內提領2萬5千元,並於當日交付郭訓德,由其再轉交 謝嘉榮,共計郭訓德謝嘉榮共同自定遠公司收取賄款12 萬5,000元,惟全數經抵充謝嘉榮所積欠債務。另謝嘉榮 有於98年間2次自郭訓德處領取每次約1萬元賄款、99年間 有1次自郭訓德處取得1萬賄款。嗣因為謝嘉榮於99年11月 間,調任礦務局礦政組,故前開國土礦業推廣計劃已非其 承辦,定遠公司因而拒絕再支付謝嘉榮之款項,直至100 年5月間謝嘉榮因99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應繳納3萬餘元稅款 ,遂電請郭訓德代向莊曜誠索取前述尚未支付之賄款,莊 曜誠原以謝嘉榮已調離該職務為由拒絕,但郭訓德以「以 後還有配合機會」為由說服,最後由郭、莊2人各支付 5,000元,並統由郭訓德將賄款1萬元匯予謝嘉榮之郵局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綜上,謝嘉榮郭訓德共同因 上述3期標案獲取16萬元5千元之賄賂款項(定遠公司12萬 5千元+郭訓德自付3次1萬元(共3萬元)+補繳稅款時1萬元 ),郭訓德則從中獲償債務12萬5,000元。三、郭訓德詐欺康佳公司之部分:
(一)康佳公司欲參與投標客家委員會「委託辦理99年度至100 年度臺灣客家特色產業輔導設計勞務採購案」(以下簡稱 客委會勞務採購案),郭訓德明知渠並無行賄相關公務員 之管道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康海智佯稱 若以本案得標金額之1成行賄評選委員,將能使康佳公司 標得本案並使標案順利進行,康海智郭訓德與客委會官 員關係良好,且亦擔任諸多標案之評委員,因而信以為真 而允諾支付,因而囑由王志雄先後分次各匯款225萬4,000 元及96萬6,000元,共322萬元至梅舜蕙在兆豐銀行花蓮分 行之00000000000帳戶,再由梅舜蕙提領現金後,先由康 海智於99年4月間某日在康佳公司,交付現金80餘萬元; 再由梅舜蕙於7月16日,在桃園火車站旁之麥當勞,交付 現金240萬元。惟郭訓德取得上述二筆款項後,未依約交 付客委會人員,反而存入其所使用之配偶陳秀珠、陳建中 、陳愷徽謝嘉忠等人郵局帳戶內,再轉存入自己帳戶提 領花用。
(二)康佳公司為順利取得花蓮縣政府觀光事務處之精彩100標 案,除了先行賄該處處長陳又珍外(即前開犯罪事實一 、(二)2.),嗣於開標日評選委員評選前,見與郭訓 德認識之黃尹鏗亦為標案評選委員,遂央求郭訓德代為向 黃尹鏗行賄,郭訓德明知自己無法代為行賄,仍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佯允諾之,並與康海智在電話中以「買車票



」作為行賄之暗語。嗣康佳公司以456 萬元標得本案,郭 訓德向康海智表示需要「6張車票」(即6萬元賄款之意) ,康海智因而信以為真,囑由王志雄於100年7月28日自康 佳公司設於兆豐商業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帳戶內匯 出6萬元(含匯費15元,共匯出6萬15元)至郭訓德使用之 陳建中設於高雄站後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內,該款項 入帳後,郭訓德隨即提領自行花用。(另郭訓德違反稅捐 稽徵法、詐領標案研究經費之部分另行追加起訴)。四、案經康佳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
┌─┬────────┬───────────────┐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號│ │ │
├─┼────────┼───────────────┤
│ 1│被告陳又珍之供述│1.否認自康佳公司或被告陳怡如收│
│ │ │ 受賄賂之事實。 │
│ │ │2.觀光事務處之標案由科長上簽經│
│ │ │ 伊審核後,由縣長或副縣長決行│
│ │ │ 。在決標前會將標案之底價上簽│
│ │ │ 給縣長並彌封,直到評選結束才│
│ │ │ 打開封套,與最優良廠商議價,│
│ │ │ 若廠商之價格低於或等同於底價│
│ │ │ ,就會決標。決標後廠商在承作│
│ │ │ 過程中,必需作期中、期末報告│
│ │ │ ,以報告執行進度,該審查會議│
│ │ │ 由該科科長召集處內同仁,由伊│
│ │ │ 或副處長主持。最後工程款之撥│
│ │ │ 付是由觀光事務處上簽給財政處│
│ │ │ 、主計處,等其等意見回來後,│
│ │ │ 觀光事務處再上綜簽並彙整各處│
│ │ │ 意見給一層,即縣長、副縣長、│
│ │ │ 秘書長,最後由財政處撥款。 │
│ │ │3.附表所示之標案係由康佳公司承│
│ │ │ 作,其中編號3之伴手禮案伊一 │
│ │ │ 直以為是康佳公司承作,來開會│
│ │ │ 討論的都是被告康海智,伊也有│
│ │ │ 參加康佳公司負責舉辦之記者會│
│ │ │ 及頒獎典禮。 │




│ │ │4.經提示之通訊監察錄音均為伊與│
│ │ │ 被告陳怡如之對話,且錄音與譯│
│ │ │ 文相符。對話中若伊與被告陳怡│
│ │ │ 如有相約見面,均為真實,但伊│
│ │ │ 未曾收受賄款。 │
│ │ │5.伊若有去被告陳怡如家,假如她│
│ │ │ 有電腦中照片或其他東西要給伊│
│ │ │ 看,兩人會先去她書房,若是被│
│ │ │ 告王志雄、被告康海智也在時,│
│ │ │ 都是在餐桌聊天。 │
│ │ │6.伊擔任觀光事務處處長每月月薪│
│ │ │ 約10萬餘元,另伊在花蓮空中學│
│ │ │ 院、觀光學院有教書,每月會多│
│ │ │ 約4萬餘元之收入。伊於99年在 │
│ │ │ 花蓮買屋,有向花蓮第一信用合│
│ │ │ 作社貸款600餘萬元,每月償還 │
│ │ │ 3萬元,目前已償還1年多。 │
├─┼────────┼───────────────┤
│2 │被告康海智於台北│全部犯罪事實。 │
│ │市調查處及本署偵│一、被告康海智等4人行賄被告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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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鑫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