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傳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 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王傳昌因詐欺案件,前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受理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經訊問後,業於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坦承犯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郭嘉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